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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企业投诉栏目公示信息:

一、投诉主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投诉仅限于群众对办事窗口投诉。

二、被投诉主体:主要包括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机构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构或者事业单位。

三、投诉举报要件:投诉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对非法定代表人投诉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确切的送达地址,并且投诉人应当与投诉事项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有明确的被投诉主体,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投诉事项应当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范围。

四、受理范围:根据《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进行监督:

(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三)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四)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五)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八)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十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二)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五、不予受理情形:《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不予受理。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六、联系方式:投诉电话:0469-12345(工作时间)。电子邮箱:sysqytszx@163.com。

七、通信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安全大厦415室(双鸭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监督科)。邮政编码:155100。

相关文件:

双鸭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外企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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