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50002790265-00-2023-09-0113404236
- 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1693502944000
- 名称:双政办发〔2023〕37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号:双政办发〔2023〕37号
- 主 题 词:耕地
- 时效:现行有效
双政办发〔2023〕37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双鸭山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2〕162号)要求,全面实行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结合澳门金沙城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落实“进出平衡”的主体及范围
根据各县(区)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含国家试点项目)、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经批准实施的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适宜整治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步骤
(一)需求申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每年由“耕地转出”项目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报年度占用耕地需求,乡(镇)政府依据自身产业发展、资源禀赋情况,提出所辖范围内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需求、规模、布局、时序,报县(区)政府审议(见附件1)。
(二)方案编制。各县(区)政府依据所辖乡(镇)项目用地需求,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占用耕地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见附件2),依据现有耕地资源储备情况,统筹年度内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各县(区)乡(镇)政府对耕地转入地块权属进行确认并征求权利人意见(见附件3)。县(区)政府按照《黑龙江省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先进后出、以进定出”的原则,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方法路径、监管责任和资金保障等。县(区)《总体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年度内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要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方案,市级复核后进行更新备案,原则上每年只允许调整一次。
(三)方案审查。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总体方案》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对《总体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后汇总各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按照批准的《总体方案》,落实耕地流入地块复垦整理。涉及耕地转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耕地“先进后出”后组织实施,未纳入总体方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
(五)复垦验收。耕地整理完成后,县(区)政府组织本辖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参照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逐地块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并形成验收报告,并报县(区)级政府备案。
(六)信息录入。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将耕地转入矢量数据及项目拟占耕地矢量数据等信息录入“进出平衡”监管系统。等面积核销整治恢复的耕地,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涉及耕地转出的建设项目,按《总体方案》执行。
(七)后期管护。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耕地转进地块的日常监管。“转进地块”流入耕地验收后,各乡(镇)(街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耕地地块移交给村(社区)或者村民小组,落实管护责任,组织群众进行耕种或者交由承包农户耕种,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各乡(镇)(街道)等部门,不定期对验收地块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三、耕地转入、转出的工作原则
(一)耕地转出的具体要求。
1.耕地转出地块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不涉及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耕地、不涉及违法用地,乡(镇)、村级等地块权利人均同意,不违背农民意愿。
2.耕地转出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规划。
3.“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可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4.耕地转出项目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2〕163号)要求,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表土剥离工作,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二)耕地转入地块的具体要求。
1.耕地转入地块选址。耕地转入地块不涉及重大项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河道、湖区、水库堤防管理范围;不涉及易受自然灾害损毁、受污染区域,不涉及已设立采矿权的区域,未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不涉及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农业农村相关规划。鼓励优先整治恢复与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或交织分布的“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的林地、园地,以及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推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解决“碎片化”问题。
2.建立耕地储备库。依据未来一段时间的耕地转出需求量,组织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三调”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在尊重群众意愿、与各类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整治恢复耕地的范围和规模,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提前开展耕地恢复工作,储备耕地“进出平衡”指标。
3.耕地转入实施主体。各县(区)政府对组织实施恢复耕地负主体责任,应成立耕地“进出平衡”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实施主体,组织实治恢复耕地。
4.耕地转入地块的资金保障。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耕地“进出平衡”垦造耕地的费用由需求申报主体承担。鼓励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整治恢复和管护耕地,拓展整治恢复耕地实施方式。各县(区)政府需要预估耕地转出量,做好转进耕地资金的兜底工作。
5.耕地转入地块实施期限。各县(区)政府应对转入地块,明确整治恢复耕地时限,组织实施单位按计划施工和申请验收。
6.耕地转入验收入库。各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认定确为耕地的,将基本情况、矢量坐标等信息录入全国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7.耕地转入地块质量及等别。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分析开展工程恢复达到国家利用耕地等别,保证“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布局有优化”的原则。
8.耕地转入地块后期监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整治恢复耕地地块的后期管护,指定乡(镇)政府、村屯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及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动态检测,强化全流程监管,进行现场核查,禁止出现闲置、撂荒现象。
9.耕地转入地块实施前、施工中、实施后的照片及影像建档留存。
四、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各县(区)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不合格的及时从“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中予以核减,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责令县(区)政府及时整改。
(二)各县(区)政府负责耕地“进出平衡”的统筹实施;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负责落实耕地转进地块的日常监管。
(三)乡(镇)政府负责审核需求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县(区)政府,按要求做好耕地“进出平衡”需求申报等工作。负责政策宣传和引导,督促指导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负责调查是否涉及拟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征求转入、转出地块权利人意见。
(四)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调查确认占用耕地和整治复垦耕地项目位置、地类、面积,审核地类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整治恢复耕地的核实认定、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信息备案、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跟踪监测、耕地资源质量变更等工作。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转入、转出地块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种植结构调整方向以及与农业农村相关规划的意见;负责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耕地转出”范围是否涉及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耕地、“耕地转进”范围是否涉及地形坡度大于25°的审查。县(区)林草部门负责涉及造林绿化占用耕地项目落地上图和涉及林地、草地整治复垦耕地项目审核、指导。负责审核相关地块与林业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五)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县(区)政府组织下,参与对申报项目占用耕地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在县(区)域范围内落实耕地“转入地块”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进行论证,充分征求相关地块(转入和转出)权利人意见。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各部门的分工。
五、其他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根据《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将落实“耕地转入地块”组织实施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附件4)。
(二)各县(区)政府结合辖区上一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县(区)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并正式组织实施。以后年度按照本工作方案规定时间施行。未编制进出平衡方案的,不得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对擅自转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年度内未落实进出平衡的,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三)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占用耕地项目的请示
(示例)
2.**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关于对**乡(镇)
人民政府申报项目占用耕地及耕地转入地块的论
证意见(示例)
3.**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转入、转出地块权属确
认及征求权利人意见情况表(示例)
4.**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耕地转入地块”组
织实施情况的函(示例)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关于
年度占用耕地项目的请示(示例)
**县(区)政府:
简要介绍“耕地转出”项目基本情况。
一、乡(镇)说明本年度内“耕地转出”项目背景、意义和实施主体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占用耕地面积、质量、分布等(可附项目清单)。
二、是否涉及拟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明确“耕地转出”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明确“耕地转出”项目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涉及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耕地,是否涉及违法用地,乡(镇)、村级等地块权利人是否同意,是否违背农民意愿。
四、耕地转出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关于
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项目
占用耕地及耕地转入地块的
论证意见(示例)
**县(区)政府:
详细说明对各乡(镇)申报“耕地转出”项目占用耕地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耕地转入”地块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的论证情况。
一、耕地转出的论证情况
(一)耕地转出地块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不涉及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耕地、不涉及违法用地,乡(镇)、村级等地块权利人均同意,不违背农民意愿。
(二)耕地转出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规划。
(三)“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可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二、耕地转入地块的论证情况
(一)耕地转入地块不涉及重大项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饮用水一级水源地及河道、湖区、水库堤防管理范围;不涉及易受自然灾害损毁、受污染区域;不涉及已设立采矿权的区域、未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不涉及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农业农村相关规划。
(二)耕地转入地块优先序。鼓励优先整治恢复与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或交织分布的“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林地、园地,以及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推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解决“碎片化”问题。
(三)耕地转入地块实施的资金保障。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耕地“进出平衡”垦造耕地的费用由需求申报主体承担。鼓励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整治恢复和管护耕地,拓展整治恢复耕地实施方式。县(区)级政府需要预估耕地转出量,做好转进耕地资金的兜底工作。
(四)耕地转入地块质量及等别。县(区)级自然资源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分析可开展工程恢复达到国家利用耕地等别,保证“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布局有优化”的原则。
**县(区)自然资源局 **县(区)农业农村局
**县(区)林草局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人民政府
对耕地转入、转出地块权属
确认及征求权利人意见情况表(示例)
**县(区)政府:
简要介绍“耕地转进、转出”地块基本情况。
一、土地权属、面积、地类。
二、涉及转进、转出地块的权利人意见(列表:权利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4
**县(区)人民政府关于
落实“耕地转入地块”组织
实施情况的函(示例)
市自然资源局:
介绍“耕地转进”地块基本情况(位置、面积、权属)。
一、耕地转入实施主体
县(区)级政府对组织实施整治恢复耕地负主体责任,应成立耕地“进出平衡”领导小组,**单位为实施主体,具体实施整治恢复耕地。
二、耕地转入地块实施的资金保障
耕地“进出平衡”垦造耕地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县(区)级政府需要预估耕地转出量,做好转入地块兜底工作。
三、耕地转入地块实施期限
明确整治恢复耕地时限,组织实施单位按计划施工和申请验收。
四、耕地转入验收入库
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程认定确为耕地的,将基本情况、矢量坐标等信息录入全国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五、耕地转入地块质量及等别
县(区)级自然资源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分析可开展工程恢复达到国家利用耕地等别,保证 “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布局有优化”的原则。
六、耕地转入地块后期监管
**乡(镇)政府为整治恢复耕地地块的后期管护责任单位,禁止出现闲置、撂荒现象。
**县(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