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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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23050002790265-00-2024-01-0213404325
  • 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1704151729000
  • 名称:双政办发〔2024〕1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双政办发〔2024〕1号
  • 主 题 词:宪法
  • 时效:现行有效

双政办发〔2024〕1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15:28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

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和《双鸭山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誓人员及范围

按照“谁任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由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副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正、副职;另一类是由市政府各部门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宣誓人员具体范围由各部门确定。由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实施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秘书长或受市政府秘书长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宣誓人员所属单位选派代表见证宣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应组织干部职工见证宣誓;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宣誓仪式一般采用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三、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三)仪式要求宣誓场所应庄严、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现场全体人员应面向国旗或国徽站立。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

四、其他要求

(一)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

(二)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宣誓仪式影音材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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